1.开个汽车改装店需要什么手续

2.汽车产品开发分几个阶段?

3.汽车机电技术的目录

4.天然气汽车改装需要什么技术人员

5.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开个汽车改装店需要什么手续

汽车改装技术文件-汽车改装报告

目前在我国,改装汽车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专门生产改装汽车的厂家,用国家鉴定合格的发动机、底盘或总成,重新设计、改装与原车型不同的汽车。

二是已领有牌照的汽车,为了某种使用目的,在原车总成的基础上,作一些技术改造,改装出来的汽车,统称为改装车。

平常所说的改装车多指后者,批量改装的汽车,根据以往规定需要经过定型鉴定,按《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申报上“目录”后,可办理申领汽车牌照手续。

已领牌照汽车进行改装时,应向登记车管所申报,其改装技术报告经车管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改装。改装完毕,经车管所检验必要时进行试验,办理改装变更手续。

机动车变更范围:

要进行机动车变更,必须在交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可以对车身颜色、发动机、燃料种类、车驾号码等进行改装,但司机在提交申请后,必须要经过交管部门批准,才可进行改装。

例如,在车身颜色方面,有三种颜色不能批准:红色为消防专用,**为工程抢险专用,上白下蓝为国家行政执法专用。同时,对车身、车架、发动机的变更,要在已经损坏无法修复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

汽车产品开发分几个阶段?

一、全新开发:

1、全新平台开发:公司的空白平台,含整车车身总成及底盘总成的新平台开发,包括正向、逆向的开发形式。

2、换代产品开发:现有平台的换代产品开发,包含车身、底盘、功能、性能在内全面的技术升级换代项目及资源整合式的开发项目。

3、基于三类底盘平台基本不变条件下的车身全新平台开发。

4、特种车系列、先进性技术展示车开发。

二、核心部件开发:

1、基于车身基本不变条件下的三类底盘升级换代开发。

2、动力总成升级开发的产品结构、性能、重大调整、功率、扭矩提升9%以上的及法规升级的项目开发(II→III→IV→V)。

3、车身加宽/加长/加高的变型开发项目,车身地板的改型设计。

三、重要部件开发:

1、车身部分开发:单独的前围的年度型改进,顶盖改型,或内饰件年度换型改进,后围换型改进。

2、左右置车转换型开发。

3、车架优化开发。

4、悬架系统换型开发。

四、重要部件开发:

1、底盘轴荷的变化≥5%以上的项目。

2、以下新型(未经市场批量成熟性验证的)部件包括车架、离合器、前/后桥、转向器及助力器、制动器、悬架、空调、仪表台、组合仪表、车身翻转及悬置机构等其他影响安全及汽车重要功能性能的在公司产品中首次使用的新型部件开发。

3、公告、法规的市场适应性改进。

五、拓展开发:

1、公司成熟车身总成在不同成熟底盘上的应用转换。

2、批量生产的产品平台拓展性开发,即利用公司或社会成熟的零部件资源开展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方向机、前后桥、转向器、助力器、制动器、悬架、空调、仪表台、组合仪表、座椅、车身翻转及悬置机构等任一种部件或多种部件的匹配条件与原匹配车型基本相近的条件下的应用开发。

3、社会成熟资源整合利用的三类底盘开发。

4、轴荷变化≤5%的拓展(车型在公告车型允许参数范围内的内部扩展车型)。

六、商品改进:

1、车身、动力总成、底盘是一级部件其分解的二级部件的局部改进、包括功能、性能、质量、成本等因素引起的一般性改进。

2、为满足市场需求一般新型功能件、装饰件、附件的开发改进。

3、工艺适应性改进。

4、用于改装车相关的调整性改进。

5、产品包装的一般性优化。

6、产品标准化,通用性,技术文件一致性的改进。

7、外饰、内饰颜色的调整设计。

扩展资料:

汽车产品分类

1、乘用车: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乘用车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乘用车分为以下11种车型。主要有: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舱背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

2、商用车:商用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但乘用车不包括在内。主要有: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

百度百科_汽车

汽车机电技术的目录

学习领域9 传动系统维护

学习领域10 底盘和制动系统维护

A 通过以客户为本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86

1 客户委托 86

1.1 客户报修:ABS 和制动警告灯不熄灭 86

1.2 客户报修:行驶期间 ESP 警告灯亮起且保持

亮起状态 86

1.3 客户报修:行驶期间ESP/BAS和ABS警告灯亮

起且保持亮起状态 86

B 通过底盘系统知识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87

1 VW Golf V 底盘分析 87

1.1 底盘基础知识 88

1.1.1 车辆上的作用力 88

1.1.2 车轮悬架 88

1.1.3 车轮定位 90

1.1.3.1 轮距/轴距 90

1.1.3.2 前束 90

1.1.3.3 外倾角 91

1.1.3.4 主销内倾角,主销后倾角,主销偏移距 92

1.1.4 弹簧系统基础知识 94

1.1.4.1 振动 94

1.1.4.2 车辆弹簧系统 95

1.1.5 减振系统 97

1.1.5.1 任务 97

1.1.5.2 减振系统基本原理 97

1.1.5.3 减振器特性曲线 98

1.2 麦弗逊式弹簧减振支柱前桥/四连杆后桥 99

1.2.1 前桥 99

1.2.1.1 系统组件 99

1.2.1.2 带双筒充气减振器的弹簧减振支柱 101

1.2.2 后桥 102

1.3 转向系统 104

1.3.1 转向系统基础知识 104

1.3.2 电动机械式助力转向系统 106

1.3.2.1 转向系统概览 106

1.3.2.2 转向系统机械机构 106

1.3.2.3 转向过程 107

1.3.2.4 电子系统 107

1.4 轮胎和车轮 110

1.4.1 轮胎上的作用力 110

1.4.2 侧偏角 111

1.4.3 滑水现象 111

1.4.4 结构和尺寸 112

1.4.5 轮胎计算 114

1.4.5.1 高宽比 114

A 通过以客户为本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8

1 客户委托 8

1.1 客户报修:离合器打滑,车桥防尘套损坏 8

1.2 客户报修:变速器换挡机构卡住 8

1.3 客户报修:自动变速器不执行换挡模式 8

B 通过系统知识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9

1 传动 9

1.1 子系统 9

1.2 驱动方式 10

2 通过离合器传动 11

2.1 单盘干式离合器 11

2.2 多片离合器 16

2.3 磁粉离合器 16

2.4 双质量飞轮 16

3 通过传动装置传动 17

3.1 通过传动装置适应车辆行驶状态 17

3.2 变矩系统 18

3.2.1 变速器 18

3.2.2 主减速器 20

3.2.3 行星齿轮器 20

3.2.4 无级机械变速器 22

3.2.5 液力变矩器 22

3.3 传动装置 24

3.3.1 手动变速器 24

3.3.1.1 结构和力传递路线 24

3.3.1.2 变速器组件和结构单元 26

3.3.1.3 变速器操纵机构 28

3.3.1.4 六挡手动变速器分析 29

3.3.2 自动变速器 31

3.3.2.1 电动自动变速器 31

3.3.2.2 电液自动变速器 32

3.3.3 直接换挡变速器 36

3.3.4 带液压控制系统的自动变速器 42

3.3.5 带电液控制系统的五挡自动变速器 44

3.3.6 无级换挡变速器(CVT) 53

3.3.7 主减速器及差速器 59

3.3.7.1 主减速器 59

3.3.7.2 锥齿轮差速器 60

4 通过传动轴和半轴传动 63

4.1 传动轴和半轴 63

4.1.1 传动轴 64

4.1.2 半轴 66

4.1.3 双联式万向节轴 67

4.1.4 等角速万向节的使用 67

4.1.5 等角速万向节的功能元件 67

4.2 四轮驱动 68

4.2.1 分时和全时四轮驱动 68

4.2.2 托森差速器 69

4.2.3 自动切换式四轮驱动(4MATIC) 69

4.2.4 带 Haldex 离合器的四轮驱动 70

C 通过检查和测量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76

1 机械参数测量 76

1.1 离合器从动盘 76

1.2 锥齿轮差速器 76

2 自动变速器检测 77

2.1 自诊断 77

2.2 传感器和执行机构检测

(五挡自动变速器 MB EGS 3.0) 77

D 通过按计划维护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82

1 保养 82

2 变速器油,自动变速器油(ATF) 82

客户委托解决方案说明 83

1.4.5.2 轮胎外径 114

1.4.5.3 动态半径 114

1.4.5.4 车速 114

1.4.6 轮胎压力监控 116

2 Audi A8底盘分析 116

2.1 四连杆前桥/梯形臂式后桥 117

2.1.1 四连杆前桥 117

2.1.1.1 四连杆前桥系统组件 117

2.1.1.2 虚拟转向轴线 118

2.1.2 梯形臂式后桥 119

2.2 带电子控制减振器的空气悬架 120

2.2.1 系统组件 120

2.2.2 非联网部件的系统概览 121

2.2.3 传感器 121

2.2.4 执行机构 123

2.2.4.1 空气弹簧减振支柱 123

2.2.4.2 带阻尼调节阀的减振器 123

2.2.4.3 电磁阀 124

2.2.5 调节方案 125

2.2.6 网络功能单元系统概览和CAN数据交换 126

2.2.7 电路图 126

2.3 Servotronic电子助力转向系统 127

2.3.1 系统概览 127

2.3.2 系统组件 127

2.3.3 车轮左转时的工作方式 128

2.3.4 主动液压反作用原理 129

2.4 轮胎和车轮 129

2.5 轮胎压力监控系统 130

2.5.1 系统组件 130

2.5.2 作为发射器的传感器,作为接收器的天线 131

2.5.3 电路图 131

3 越野车底盘分析 132

3.1 “可分离式稳定杆”总体概览 132

3.2 系统组件 133

3.2.1 液压供给单元 133

3.2.2 可分离式稳定杆 134

3.3 控制系统 134

3.3.1 系统概览 134

3.3.2 电路图 135

4 底盘改装 136

4.1 措施 136

4.2 具体措施 136

4.3 底盘改装和使用许可 137

C 通过制动系统知识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138

1 BMW 330 制动系统分析 138

1.1 制动基础知识 139

1.1.1 法律规定 139

1.1.2 制动过程 139

1.1.2.1 制动减速度 139

1.1.2.2 制动距离 140

1.1.2.3 制动过程各阶段 140

1.1.2.4 停车距离/停车时间 141

1.1.3 制动力 141

1.1.4 侧面导向力 142

1.1.5 制动力与侧面导向力的合力 143

1.1.6 防抱制动系统(ABS )的工作范围 143

1.2 防抱制动系统ABS 147

1.2.1 系统组件 147

1.2.2 ABS调节回路 148

1.2.3 电子系统 149

1.2.3.1 系统概览 149

1.2.3.2 传感器,执行机构 149

1.2.3.3 电路图 151

1.3.3 电子系统/液压系统 162

1.3.3.1 系统概览 162

1.3.3.2 液压回路图 162

1.4 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P/行驶动力调节FDR 163

1.4.1 行驶性能 163

1.4.2 系统组件 165

1.4.3 ESP 调节回路 166

1.4.4 液压系统 166

1.4.4.1 液压系统组件 166

1.4.4.2 功能 167

1.4.5 电子系统 167

1.4.5.1 系统概览 167

1.4.5.2 传感器 168

1.4.5.3 执行机构 170

1.4.5.4 电路图 171

1.4.6 警告灯 172

1.4.7 Bosch-ITT Automotive ESP系统对比 172

1.5 制动辅助系统BA 173

1.5.1 液压制动辅助系统 173

1.5.1.1 系统组件 173

1.5.1.2 液压回路图 174

1.5.1.3 电路图 174

1.5.2 机械制动辅助系统 175

1.6 电液制动器EHB/SBC 176

1.6.1 系统组件 176

1.6.2 功能 177

1.7 电动机械式驻车制动器 178

1.7.1 系统组件 178

1.7.2 功能 178

D 通过检查和测量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179

1 故障诊断 179

2 车轮转速传感器检查和测量 180

3 制动检测 181

4 减振器检测 182

5 四轮定位 183

6 动平衡 184

客户委托解决方案说明 185

A 通过以客户为本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187

1 客户咨询 187

1.1 客户咨询:一位BMW330i客户希望加装一个冷却

液辅助加热装置 187

1.2 客户咨询:一位BMW330i客户希望加装一个导航

系统 187

1.2.4 液压系统/气动系统 152

1.2.4.1 制动回路分布 152

1.2.4.2 ABS 系统型号 152

1.2.4.3 液压回路图 153

1.2.4.4 真空制动助力器 155

1.2.4.5 制动力分配 156

1.2.5 机械机构 157

1.2.6 健康保护,制动液,废弃处理 159

1.2.7 责任法 159

1.3 防抱制动系统 ABS 和驱动防滑控制系统

ASR/电子差速器锁 EDS 160

1.3.1 系统组件 160

1.3.2 ASR 方案 160

1.3.2.1 带有发动机干预功能的ASR 161

1.3.2.2 带有制动干预/电子差速器锁EDS的ASR 161

学习领域11 附加系统加装和投入使用

5.1 CAN信息格式 246

5.1.1 各比特字段的含义 248

5.1.2 远程帧规范2.0A(标准格式) 250

5.1.3 过载帧 250

5.1.4 错误帧 250

5.1.5 CAN错误识别和处理 251

5.1.6 比特填充 253

5.2 LIN信息格式 255

6 控制单元访问数据总线的策略 259

6.1 CAN 总线访问、避免冲突和仲裁 259

6.2 LIN总线访问 260

7 总线信息传输 260

7.1 CAN总线信息传输 260

7.1.1 数据传输示例 262

7.2 LIN数据传输 264

7.2.1 总线信息传输方式 264

7.2.2 特殊总线信息 265

8 数据导线故障 266

8.1 CAN数据导线故障 266

8.2 LIN数据导线故障 267

9 网络系统诊断 268

9.1 诊断策略 269

9.2 检测方式 271

9.2.1 利用诊断测试仪检查 271

9.2.2 利用通用测量设备检查 272

9.2.3 利用示波器检测信号 276

9.2.4 利用CAN总线分析仪检测 CAN 总线信息 278

10 车窗升降器控制子系统(舒适系统 CAN) 283

10.1 通过数据总线控制车窗升降器 283

10.2 车窗升降器控制子系统的控制单元和功能元件 284

11 在舒适系统CAN数据导线上生成信号 288

12 休眠和唤醒模式 294

13 确定舒适系统CAN上的总线终端电阻 296

14 舒适系统CAN故障示波图和故障信息 297

14.1 在诊断测试仪内将故障分配给故障示波图和

故障信息 298

14.2 数据导线断路 298

14.3 数据导线对负极或正极短路 306

1.3 客户咨询:一位BMW330i客户希望加装带有弯道

照明灯的双氙气前照灯 187

B 通过系统知识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188

1 车内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 188

1.1 冷却液辅助加热系统 189

1.1.1 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加热器系统概览 189

1.1.2 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加热器系统组件 190

1.2 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运行阶段 193

1.3 冷却液循环回路内的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 194

1.3.1 冷却液循环回路内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的

系统概览 194

1.3.2 12缸发动机冷却液循环回路示意图 195

1.4 12缸发动机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电

路图 195

1.5 高级车辆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联网 196

1.6 安全规定 197

2 导航系统 197

2.1 车内导航系统 197

2.1.1 导航系统的任务 197

2.1.2 导航系统的优点 197

2.2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 198

2.2.1 GPS 结构 198

2.2.2 通过 GPS 定位 198

2.2.3 GPS 信号干扰因素 199

2.2.4 车辆定位和车辆导航 200

2.3 整个车辆导航系统 202

2.3.1 车辆导航系统概览 202

2.3.2 系统组件(传感器 / 天线) 203

2.4 动态路线引导 205

2.5 固定安装式与移动式导航系统对比 206

3 带有集成式照明距离调节装置的

前照灯(Litronic) 207

3.1 气体放电灯的系统组件 207

3.1.1 准静态照明距离调节装置 207

3.1.2 动态照明距离调节装置(LWR) 208

3.2 使用双氙气前照灯时的法律规定 209

3.3 用于双氙气前照灯的前照灯清洗装置 209

4 弯道照明灯 210

4.1 带静态弯道照明灯时前照灯的结构 211

4.2 带动态弯道照明灯时前照灯的结构 211

4.3 弯道照明灯的主要组件和安装位置 211

4.4 动态弯道照明灯系统概览 212

4.5 动态弯道照明灯电路图 213

5 自适应弯道照明灯(AHL) 214

5.1 自适应弯道照明灯系统概览 214

5.2 自适应弯道照明灯系统组件 215

5.2.1 AHL 控制单元 215

5.2.2 AHL 传感器 216

5.2.3 步进电动机控制器(SMC) 218

5.2.4 作为伺服电动机的步进电动机 219

C 通过检查和测量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221

1 冷却液辅助加热装置故障诊断 221

1.1 无测试仪时的故障诊断 221

1.2 利用Webasto加热器诊断程序和测试仪

进行故障诊断 222

2 导航设备故障诊断 224

3 前照灯、前照灯调节装置故障诊断 225

3.1 利用测试仪进行双氙气前照灯故障诊断 225

3.2 检测前照灯调节装置,必要时校准 226

3.2.1 前照灯和气体放电灯的一般性调节规定 226

3.2.2 前照灯调节装置 228

客户咨询说明 229

A 针对舒适系统CAN数据总线的客户委托 231

1 Golf V 中的网络结构 232

1.1 对比普通控制单元网络与通过数据总线实现

的控制单元网络 233

1.2 网络结构 234

1.3 CAN 网络示意图 235

1.4 数据总线上的控制单元 235

1.5 数据传输方式 237

1.6 数据传输导线的特性 237

2 在总线导线上生成信号 239

2.1 数据表示方式 240

2.2 比特编码方法 241

2.3 信号传输速度 241

2.4 显性比特和隐性比特 242

3 终端电阻 242

4 传输协议 244

4.1 通信方式 244

4.2 信息交换 245

4.3 通信要素表 245

5 总线信息、信息或帧 246

学习领域12 网络系统检查和修理

学习领域13 车身、舒适和安全系统诊断与维修

14.4 CAN_H与CAN_L数据导线混淆 312

15 检查连接在控制单元上的功能元件 313

16 数据导线维修 314

B 针对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的客户委托 315

1 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子系统 316

1.1 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的控制单元 316

1.2 借助模拟电路解释收发器的工作原理 317

2 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终端电阻 319

3 动力传动系统CAN 数据总线故障 320

3.1 无故障的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 321

3.2 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断路 321

3.3 动力传动系统CAN数据总线:对正极或负极短路 324

3.4 CAN_H与CAN_L数据导线之间短路 326

3.5 利用电压和电阻测量设备诊断导线断路和短路故

障 326

3.6 利用另一个示波器显示示波图 327

C 针对 LIN 数据总线的客户委托 328

1 车窗玻璃刮水器子系统 329

1.1 刮水器控制 329

1.2 网络结构 330

1.3 LIN数据总线上控制单元的结构 331

2 在 LIN 数据导线上生成信号 334

2.1 收发器工作原理 334

2.2 LIN数据总线的电压值和传输率 337

3 诊断 338

3.1 故障信息和可能的故障原因 338

3.2 LIN 数据总线故障 339

D 针对带光缆安全系统的客户委托 342

1 BMW 735i 的网络结构 343

1.1 控制电动燃油泵时各子系统共同作用的示例 344

1.2 安全系统工作原理 344

1.2.1 byteflight 网络的基本结构 345

1.2.2 光缆 346

1.3 byteflight 总线传输协议 350

1.3.1 byteflight 信息结构 351

1.3.2 报警状态和触发过程的基本功能 351

1.4 安全系统内功能元件的布置 352

1.5 安全系统功能元件 353

1.5.1 无byteflight 的传统安全系统 360

2 诊断和修理 361

3 车辆废弃处理 363

4 按照危险物品法规第20条制定的工作指导 364

客户委托解决方案说明 365

1 年检(HU)前的客户咨询 368

·客户委托:为年检准备车辆 369

2 年检 370

2.1 期限 370

2.2 检查标准 371

2.3 通过官方结构型式认证的车辆部件 372

2.4 需检查的系统和总成 373

2.4.1 制动系统 373

2.4.2 转向系统 375

2.4.3 车桥,悬架 376

3.5.1 OBD车辆的尾气检测流程 395

3.5.2 执行客户委托:Lupo 尾气检测 396

3.6 通过企业组织和员工培训认证实现质量保证要求 397

3.7 企业组织文件 398

3.8 填写工作卡 399

3.9 客户咨询:结算单和结算单解释 399

4 摩托车年检 / 尾气检测(HU/AUK) 400

4.1 制动系统 400

4.2 转向系统 400

4.3 摩托车车架,车身,车轮导向装置,悬架,

车轮,轮胎 400

4.4 车灯技术装置 401

4.5 电气装置的其他部件 401

4.6 其他配置 401

4.7 环境 401

4.8 识别 401

5 商用车安全检查 402

5.1 年检和安全检查期限 402

5.2 安全检查流程 403

6 劳动和健康保护 404

客户委托解决方案说明 406

参考文献 407

辅助材料CR-ROM 光盘目录 408

术语索引 411

学习领域14 针对法定检查的保养和修理工作

2.4.4 车轮,轮胎 377

2.4.5 视野情况 378

2.4.6 车灯技术装置 379

2.4.6.1 主动车灯技术装置 379

2.4.6.2 通则第49a 条(摘要) 379

2.4.6.3 规定的车灯技术装置 379

2.4.6.4 附加前照灯、车灯和停车灯 381

2.4.6.5 道路交通许可规定:车辆部件结构型式

认证(道路交通许可规定第22a 条) 381

2.4.6.6 前照灯和车灯的标记 381

2.4.6.7 光源 382

2.4.7 电气装置的其他部件 382

2.4.8 底盘、车架、车身和固定在车身上的部件 384

2.4.9 其他配置(无电子系统) 385

2.4.10 电子系统检查 385

2.4.11 环境污染 387

2.4.11.1 噪声,油液损耗,电磁兼容性 387

2.4.11.2尾气 388

2.4.12 车辆识别 388

2.4.13 缺陷评价 389

2.4.14 检查报告 389

2.5 年检后的客户咨询 390

3 尾气检测(AU) 391

·客户委托:进行尾气检测 391

3.1 进行尾气检测 392

3.2 代码索引 392

3.3 带催化转换器汽油发动机和空燃比调节式

混合气制备装置的车辆 393

3.4 柴油发动机车辆 393

3.5 带有OBD系统的车辆 394

天然气汽车改装需要什么技术人员

申办企业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

a、立项申请书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c、汽车制造或维修许可证

d、银行资信证明

e、企业改车作业基本条件介绍材料:

1、改装企业所在地、市范围的改装车源市场的预测分析报告

2、改装企业的生产场地,主要设备及检测仪具清单

3、改装企业岗位设置,人员数量及专业资质情况说明材料

4、指导改装作业的技术文件及图样

5、改装作业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

6、改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审核,并对现场考察(也可委派CNG行业专家进行)合格后,即可试改装,样车一般需送国家或省的法定汽车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性能试验检测。在此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组织有交警、质检等部门和业内专家参加的验收会。由当地主管部门颁发CNG汽车改装许可证。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

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有关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名册;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 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

续。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有关维修人员、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三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

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

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九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第二十三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