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零件质量鉴定中心哪里有?

2.车辆如何向工信部投诉

3.电动汽车相关责任

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总局_中国汽车质检总局官网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五条 制造商应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可责令制造商采取补救措施,再次进行召回。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主管部门应向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通报进口缺陷汽车的召回情况。 第四十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可以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三条 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 自2006年8 月1日起对M2、M3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也开始适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零件质量鉴定中心哪里有?

揭秘燃油宝的真相!避免盲目选择

现在卖燃油宝的很多,宣传的时候,往往把效果说得五花八门,“用1小瓶可以省油,提升动力”,甚至告诉你排出来的气,排气管都不会变黑了。真的有这么神奇吗?为什么我用完好像就没什么感觉?

燃油宝不只有清积碳的,别买错了

首先,觉得没有作用,很有可能我们买错了。选奶粉、选猫粮,你得不得看看配料表?一样的,买燃油宝的时候,里面的成分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瓶子的成分表上面写的是有机金属助燃剂、辛烷值促进剂,听起来都是很厉害的东西,是吧?

说明它是用来提升辛烷值的燃油宝,就和除积碳没关系。具体成分一般是MMT或者是MTBE,这种是加给95、98的车子,或者是赛车用的。

担心油品不太好,或者说没地方加了,只有92的油可以加,出去自驾游,这种燃油宝倒下去就是提升一下标号。我们普通家用车本来就是92,也正常上下班去开,加进去它要有特别的作用?还真没什么特别的作用。还有一种燃油宝,是去水型的,顾名思义,它是除去油箱里的水分的,成分表里面会标:除水剂。

具体成分的话,它有可能会叫做“IPA”,或者其他的叫法,叫做“异丙醇”,其实是同一样东西,这种一般我们也是用不到的。车子停了半年或者1年,出现加速不畅了,才有可能才需要考虑用一下。

除积碳,PEA的效果更好真正大家比较常见,需求比较广泛的,其实是清洁型燃油宝。不能光看“燃油宝”3个字的,它是用来除积碳的,主要成分叫做“汽油清净剂”,这个是它的学名。

市场上产品也是特别特别的多,可能一个品牌都有好几种产品,叫法五花八门,特别特别厉害,强效多合1,至尊豪华版等等。仔细看你会发现,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一般来说成分也就2种。

1种,英文叫“PEA”,中文叫“聚醚胺”;还有1种,英文叫“PIBA”,中文叫做“聚异丁烯胺”。这2种成分,从实际效果来看,PEA的清洁能力会更好一些。

清华大学的王银辉的博士论文,《汽油组分对直喷汽油机一次和二次颗粒物生成影响的研究》,里面讲:PEA的清洁效果是要好于PIBA的。

现在市面上缸内直喷的车型是比较多的,涡轮也有,对吧?对喷油嘴处的积碳,PEA的清洁效果会更明显,也会更好一些。

PIBA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加剧积碳

而且,PIBA有可能还会有一个特点,或者叫做劣势:在用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加剧积碳的产生。丰田汽车的芦田刚等人发表在期刊《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上有篇论文,也是比较权威的了,《燃油特性对SIDI喷油器沉积物的影响》。里面对各种清洁添加剂做了1个实验,结果显示。

PIBA在添加过多,或者在冷车,发动机温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分解不完全,反而增加了缸内的积碳。所以我们在买燃油宝的时候,选择PEA成分,相对来说是一个不容易出错的选择。

还有一些曼尼希碱的燃油宝

除了前面提到的这2种,其实还有用“曼尼希碱”作为主剂的燃油宝,市面上相对会少一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辛世豪等人,在期刊《石油炼制与化工》上,发表专业对口论文《曼尼希碱燃油清净剂的结构及性能研究》。

里面讲到:曼尼希碱相比PEA、PIBA,更加容易制成,原料和制造工艺相对简单,也有不错的清洁能力。

市面上卖的不太多,从效果上来说,相比前面提到的PEA,优势也不会有那么明显。

为什么我们要学会看成分

说了这么多,我们为什么要学会先看成分?燃油宝直接买不是可以吗?市场监管总局,大家知道,就是老底子的工商,它发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市场上56.4%的燃油宝是不合格的。

所以我们买燃油宝的时候,踩坑的可能性相对来说也不算太低了。通报文件里面的名单,其实覆盖范围也比较广,加油站、修理厂,部分4S店都有可能会有问题,主要是集中在防锈性和破乳性上面。

不合格的产品我们也专门去了解一下,发现很多标榜多合1,多功能的产品,反而最基本的清洁性能是不合格的。

燃油宝对于积碳确实是有效果的综合看下来,燃油宝对于积碳确实是有效果的,可以清掉,但买之前的话成分还真的是要看一下,提前避坑,避免买错。相对比较推荐的是PEA成分的清洁型燃油宝,有的直接写中文名字,叫“聚醚胺”,大家买之前多留心一下成分就可以了。

如果感觉自己的车子动力和油耗,“我这车是不是有点老了?是不是有点旧了?”担心积碳的问题,你不妨加1瓶清洁型的燃油宝,体会一下试试看。

车辆如何向工信部投诉

汽车零件质量鉴定中心长春工程学院汽车零部件制造在线检测中心、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华碧司法鉴定、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下面详细介绍这几家公司:

1、长春工程学院汽车零部件制造在线检测中心

长春工程学院汽车零部件制造在线检测中心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作用,开拓“产、学、研”有机结合的科研工作模式。独立或与企业合作先后与一汽集团解放公司、一汽轿车公司、一汽大众公司等多家汽车和零部件制造企业签订横向检测。

2、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

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同时是技术性科技期刊《汽车零部件》的承办方。?

3、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2004年建成并对外开展工作。中心是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事业单位,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是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并为国内多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具了零部件及原材料的检测报告。

4、华碧司法鉴定 

华碧司法鉴定所可以提供发动机、车辆助力系统、车辆制动系统、车辆安全系统、车辆电子系统等各种汽车部件的相关司法鉴定服务,对车辆事故中相关的微量物证分析、车辆各部件失效分析方面做出准确鉴定。

5、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

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是广东法院入册的产品质量鉴定司法委托机构,可从事机械设备质量鉴定、电子产品质量鉴定、材料类产品质量鉴定、电力设备与系统质量鉴定、汽车及运输设备质量鉴定等服务。?

百度百科-长春工程学院汽车零部件制造在线检测中心

百度百科 -机械工业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公司简介

华碧鉴定中心-机动车辆司法鉴定

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汽车零部件漏电事故鉴定电话服务为先

电动汽车相关责任

车辆向工信部投诉方法如下:

1、汽车消费者要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投诉,除了到当地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之外,也可以到合法的汽车网站去投诉。目前,国内合法的汽车投诉网站有中国汽车召回网和中国消费者网。中国汽车召回网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缺陷产品召回中心主办的专业投诉网站。属于个案的汽车质量问题,该网站可以转给相关厂家。如果问题比较普遍,还可以启动汽车召回程序,以保证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官网以及各地消协的网站也可以受理汽车投诉。消费者到这些正规的网站投诉,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而到那些山寨投诉网去投诉,不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变成这些网站进行敲诈勒索的筹码。

3、另外,汽车消费者还可以到有新闻从业资质的新闻机构以群众来信的名义去投诉,借助舆论监督促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北京交通台的汽车天下栏目,就经常收到消费者的投诉,通过舆论监督和沟通协调,很多汽车质量问题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解决。

电动汽车相关责任

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汽车三包”政策迎来修订。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汽车三包”修订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同年4月14日。

根据“汽车三包“修订稿说明,“新规”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部件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推出降低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系数、将“汽车三包”起算日期调整为实际交车日期等多项利好调整,此外,将管理主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汽车三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章亟待修订。”修订说明称。

近年来汽车售后服务领域的投诉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汽车投诉报告,2018年汽车修理、车险服务、汽车保养等售后领域的投诉占比为8.07%,高于2017年的7.12%。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由于汽车高科技装备、先进技术越来越多,对汽车维修工的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导致维修技术人员匮乏,一次性修复率较低,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投诉也随之增加;此外,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有些质量问题已经到了集中爆发期,加剧了消费者的投诉。

其中,高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所涉及到的特殊零部件,未被纳入2013年颁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当中。而从2013年至今,我国新能源汽车实现了高速发展,销量从2013年的1.8万辆发展至2108年的125.6万辆。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消费者也面临着更多相关的售后服务问题。

除了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适用于“三包”规定之外,此次“新规”还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四点:一、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除了家用电动汽车之外,“汽车三包”修订稿还进一步补充道,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新规”。而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业内相关分析称,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在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驱动的过渡期,尽管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认知度和接受度越来越高,但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不信任致使购买过程中出现犹疑的现象依然较多,而“汽车三包”新规将有助于增强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信心。

除了对家用电动汽车的“三包”服务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外,本次“新规”还推出了多种措施,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首先,针对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偏高的问题,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第二,将“三包”服务由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调整为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第三,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

在管理主体上,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制定往往落后于市场的发展,如今在社会正需要的时候,新规的推出很与时俱进。”郝庆丰称,“新规”对新能源汽车做了进一步的规范,此外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区域监督管理主体,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有助于“汽车三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