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环境分析3

巴西汽车进口关税_巴西的关税起征点

12.6百分比。根据巴西在11月9日发布的官方通告,巴西已决定将聚乙烯(PE)、聚丙烯(PP)和聚氯乙烯(PVC)的进口关税从14百分比降至12.6百分比。此次关税降低包括HS编码为3901.2029下的高密度聚乙烯(HDPE);HS编码为3901.1092下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HS编码为3901.4000、3901.1010、3901.9090下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HS编码为3902.1020下的聚丙烯均聚物;HS编码为3902.3000下的聚丙烯共聚物;以及所有等级的PVC产品。

 投资环境分析3

中国向巴西出口玻璃制品关税平均22.27%。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巴西的进口关税税率介于0-35%之间,平均关税22.27%,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制品每千克征收1.70美元的附加税。

1.社会经济发展与政局稳定状况

在传统上,秘鲁是一个以农、矿为经济基础的国家。其经济水平在拉美国家居中等地位。秘鲁矿产丰富,是世界12大矿产国之一。石油自给有余。毒品、美元对秘鲁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藤森总统执政以后,积极推行经济稳定,全面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实现了重返金融体系的目的。但目前经济仍然困难,资金短缺,投资乏力,这些问题一时难以解决。

1995年秘鲁总统大选,藤森获得64%的选票当选。藤森上台后,传统政客盘踞的议会和腐败成风的司法机构严重阻挠其改革方案的实施。针对这种情况,他取了果断措施,下令解散议会,改组政法部门和整顿国家权力机构并成立一院制立宪议会,通过了新宪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内,取得了两大政绩:抑制了通货膨胀,复兴了秘鲁经济;平息国内暴力、打击恐怖主义,实现社会稳定。得到全国上下一致拥护,社会和政局稳定,是外商外资进入秘鲁的有利条件。2000年11月,藤森因中高官亲信腐败丑闻而遭国会罢免总统职务,藤森也滞留日本,但预计社会和政局稳定将会继续。

2.与中国的经济贸易关系

11年11月2日中秘两国建交。建交后两国关系发展顺利。两国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正常进行。同年11月,秘鲁动力和矿业部长访华,两国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议;12年8月又签订贸易协定。在藤森第一届总统任期内,两国高级官员来往密切。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有副总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地矿部部长朱训、国家科委副主任朱丽兰、广东省副卢瑞华、中联部副部长朱善卿等访问秘鲁。1991年以来,秘鲁总统藤森、空军司令贝拉尔德、第一副总统兼参议长圣罗曼和国防部长托雷斯等先后访问了中国。

中秘两国经贸发展良好。两国成立了间的“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并于1992年4月在秘鲁利马召开了中秘经贸混合委员会第1次会议。1992年11月,首都钢铁公司参加了秘鲁铁矿公司的拍卖招标,以1.2亿美元中标,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劳资关系难以处理。

3.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秘鲁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吸引外资是秘鲁现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秘鲁首先制订了外资投资法。秘鲁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专利和商标许可实施细则》,并立即生效,其中对外国投资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可以用无形财产进行投资。②除非有特别法律明确作出限制,否则对外国投资的数额、其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比例、经营范围不作限制。③由秘鲁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经过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批准而自由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但转让后应当登记。④取消了限制将股息和利润汇出秘鲁的,不需要求汇出时必须事先经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资必须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资后仍须进行登记。⑥给予外国投资者以本国公司同等的权利,并向外国资本开放所有经济领域。⑦外国投资者无需经任何部门批准即可将全部资本和红利汇往国外,红利汇出时按10%税率纳税,专利使用费税率为28%。

秘鲁的外国投资法规是拉美国家中最自由宽松的法规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团第291号决议的范围,不仅承认外国直接投资,而且认可间接投资。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秘鲁正在进行几项改革:①外贸机构改革。为了突出外贸在秘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外贸机构进行了调整,停止了外贸协会的业务活动,其职能转移到工商旅游一体化部(简称工业部)。这种调整是为了强化外贸机构的职能,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风,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②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资。例如,从原先严格限制外国在国内开设银行,或投资某些行业(如石油、电脑等),现在已取消限制,对外资利润汇出的限制,现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汇管制,实行自由兑换,汇率自由浮动。这一措施减少了人们的顾虑,促进了资金的回流。④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体措施有放开物价、取消补贴,对国营企业实行私有化,减轻国家负担,实行平等竞争等等。

秘鲁在矿业部门实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场价格拍卖了7家大型矿业公司(其中秘鲁钢铁公司为我国首钢公司收购)。现在,外国公司可以直接购买现营矿山(包括设施在内),可以通过参股参与新项目。秘鲁最近私有化的国营矿业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铜,1992),Hierro Peru(铁矿,1992),Cerro Verde(铜,1993),Yintaya(铜,1994),Centromin(铅锌,1995)等。迄今为止Minero Peru公司销售股票收入已超过10亿美元。

秘鲁的矿产储量只有5%得以证实,下决心彻底修改与矿业有关的法律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并于1992年颁布了新的矿业法。1996年5月颁布新的矿业地籍管理条例。秘鲁颁布的新法律被认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证能较快地获得矿权。只要矿权的持有人按规定每公顷土地每年缴纳1到4美元的租费(称为矿权特许权费),这种权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销。明确了矿权是一种可转让的财产权。矿权人有广泛自由安排投资的数额和时间,对是否投产可自主作出决定。同时,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经营其产品不受限制,可自由处理销售过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国货币。只对经营活动中所获利润的分配征税。应支付的税率加在一起不超过可分配收入的37%。当投资不少200万美元时,税收、汇兑和各商业条款保证10年不变,而投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时,则15年不变。

限制投资的产业

对于外商申请石油、天然气等矿产勘探开发活动,法律则允许用特许的方式进行投资,期限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离国境50公里以内的矿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资。

关于投资比例

秘鲁对企业中内、外资比例有明确规定。其规定主要表现在提高内资比例和限制外资投资比例两个方面。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场自由化所规定优惠,就必须在15年内逐步把外资企业转换为内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就是说要逐步提高内资的投资比例。法律还规定,新举办的企业内资必须逐步做到超过50%的比例。已营业的老企业的内资比例3年后须达到15%以上,5年后为30%,10年后为45%,15年后达到51%。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基础工业和金融、运输、通讯企业以及出口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和旅游企业。

外商向商业银行投资,其投资比例允许最高为1/3。

另外,根据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总统令》规定,外债可转化为股份。适用对象为中长期公债以及短期运行资本。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扩大新项目和现有出口项目。

当地资金的筹集

秘鲁不允许外资企业在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汇款和再投资

秘鲁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的。

对利润和红利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1年汇往本国的利润和红利的金额,限于其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注册资本的20%。

对使用国产原材料之外资企业汇款的规定。

法律规定,使用国产原材料、且对当地的经济开发有贡献的外资企业,可根据出口比例,增加汇款金额,并可超过20%的限度,关于增加汇款的条件及可增加汇款数额的规定有三:①根据出口的增长情况,决定汇款的增长率。法律规定,出口企业的出口率每增加10%,汇款率则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据外资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决定汇款增长率。如使用国产原材料的比例为50%~65%的,汇款率可提高1%;如果为65%~80%,汇款率可提高3%;超过80%的,可提高5%。③根据地区开发情况决定汇款增长率。秘鲁根据各地区开发情况,将全国分成6种类型,且按地区类型决定汇款率。目前,从利马-卡亚俄地区到贫穷地区的汇款增长率分别为0~0.8%。

对基础产业汇款的规定。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基础工业投资,法律规定,石油、矿产等基础工业,如出口率达到80%,所得的利润可全部汇出。旅游观光企业的利润也可以全部汇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鲁开办公司,手续比较简便,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要有固定办公地址;②有个人件(有临时居住证也可以);③设股份公司(S.A)股东要3人以上,设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册资本不限。申请人具备以上三条,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鲁投资,手续也很简便,外国投资者只要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纳税证,注册登记,很快也会得到批准,取得投资证明。凭此证明投资者便可将利润汇往国外。

秘鲁吸引外资首先投向开发自然,如石油、矿产、渔业、农业等。

对于外商外资企业筹措资金事宜,秘鲁法律规定,不允许外资企业在秘鲁国内筹措长期资金,但可以筹措短期资金以及不超过3年的中期资金。

5.税收制度

秘鲁第23407号产业法废除了第18350号法中对产业的分类,以及根据不同类型产业给予财政税收优惠的政策,即秘鲁产业法给予税收优惠的依据不再是产业的性质,而是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励投资者开发利马-卡亚俄以外的贫困地区。秘鲁税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所得税

秘鲁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是来自秘鲁境内不动产的净收入、在秘鲁提供个人服务的收入、在秘鲁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获得的红利。为了确定外国公司的纯收益,税法规定所有在秘鲁付出的费用和为创造收益与保护所必须的费用,均应从毛收入中扣除。付给非居民的专利费、技术咨询费、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鲁已经纳税,均可被视为应扣除的费用。

所得税按月支付,税率为32%~57%,每年还要进行一次最后的调整。分公司的利润按与公司税相同的利润纳税。固定资产重新估价后的增加值,其税率一般为6%,但还要根据当年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在秘鲁注册的公司在国外获得的服务报酬,按40%的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红利必须从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获得这项收入的公司其本国税率超过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给本国公司或个人的红利按基本所得税率征税。支付给外国债权人的利息、公司债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记名债券利息,应从收入中扣除12%;用于开发目的的利息支付,以及为在秘鲁投资建厂给国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税率征税;在中央储备银行注册的国外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税;支付给外国公司的专利、商标和技术咨询费,在事先扣除32%后,其余68%按40%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为27.2%。

(2)营业税

秘鲁营业(销售)税普通税率为16%;对生活必需品免征营业税,但对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税。第23407号法规定,设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以外的公司在开业的第1年免征80%的营业税,第2年免征60%,第3年免征40%,第4年免征20%。但从安第斯集团以外的第三国进口的而且是该集团成员国能够生产的产品不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3)矿税

秘鲁于1991年颁布的新法令保证了矿山所有人能尽快获得矿权,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纳税费(每年每公顷1~4美元),矿权可永久不变。当产量和投资得到核实后,这种税费可酌情减免一部分。新法还规定,只对矿公司来自经营活动的利润分配征税,税率不超过37.5%,并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税实行退税。投资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公司,税收和其它商业规则保证10年不变。

秘鲁执行对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秘鲁对外资的纳税优惠,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对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法律规定,凡举办在利马-卡亚俄地区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其中,所得税最多可减免60%。

(2)对举办在其它地区之企业的优惠(边远、密林地区除外)

所得税最多可减免到90%。另外,为扩大出口而新举办企业以及为扩大原有企业规模或用先进技术装备的企业,如是设立在利马省的,则可连续10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的20%~100%优惠,如是设立在利马省以外的、则可连续15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

企业从利马-卡亚俄地区迁至其它地区时,根据不同地区(包括边境.密林地区),可享受3~7年减免所得税及企业资产税40%~100%的优惠。另外,还可从纳税额中扣除15%的销售税。

(3)对举办在边境、密林地区之企业的优惠

可享受免纳各种所得税的优惠。包括现行的和今后新设立的税款。如企业搬出利马-卡亚俄地区,则可免交企业资产税和各种销售税及部分选择消费税,期限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纯利润投资或投资矿产业的,则可抵押3年的法人税,并且,在回收追加投资资金时期,法人税税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游观光业投资,则可享受大幅度减免税款的优惠,如果是用本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投资的,最高则可免纳100%的税款。

(4)对进出口的优惠

举办在密林地区的外资企业进口特定商品时,可享受减免税款的优惠。产品出口企业进口生产资料时,可享受免纳销售税的优惠,2年内可免除出口生产额的40%。另外,当企业进口的生产资料的金额与出口额相等,可免纳进口税,期限5年。

6.金融

现撤销了前执行的“银行国有化的有关规定”。允许黄金自由买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内自由持有、使用外币和携带外币出入境。

秘鲁不仅在利马设有一家证券,而且还建立了全国证券委员会,负责管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秘鲁公司法规定,所有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证券委员会注册登记,并有义务对下述情况向有关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公司给予创始人、股东及第三者的特权和优惠,股票种类和平价,认股期限和条件,为认股人支付认股费用的信用机构地址,公司宪章和细则等。公司法还规定资本超过10万美元,营业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公司均须向税务部提供商品库存的资产负债表、总帐、分类帐、销售记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备忘录、股东和股票转让记录以及由独立的审计人员出具的证明等。营业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还须在秘鲁官方报纸《秘鲁》上公布其资产负债表。

国内有4家国家发展银行、1家抵押银行、1家金融发展公司、21家商业银行、1家外国银行和2家多国银行。

7.外汇管理制度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股份转让等收入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汇往国外,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国内支配外币,秘鲁对出入境旅客携带外币无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鲁《外国投资、技术、专利、商标转让实施细则》取消了23407号法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所作的限制,规定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无需外国投资与技术转让委员会(CONITE)批准。外资企业不仅可以自由支配销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币,而且可以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同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外国信贷契约,秘鲁金融法规定,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资金提供国金融市场上头等证券现行利率的3%。至于其他类型的国外信贷契约,其实际利率须由秘鲁有关机构根据对方金融市场的行情来决定。实际利率可被理解为债务人使用外国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佣金和其他费用。

外汇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种外币进行,这些外币的汇率是依据它们在国际市场上对美元的汇率套算而决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获准可以持有国外的外汇余额。秘鲁远期外汇交易没有作出规定。在国内银行可以设立外币帐户。

从1961年2月15日开始,秘鲁正式接受了基金协定第八条第2、3、4节规定的义务。

(1)外汇管理机构

外汇被确定为负责购买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和施行支票,并负责为国外旅游者出售外汇以及向非居民回购外汇。

公共部门在国外借款及由担保的私人部门在国外借款,必须由外债委员会负责推荐,并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门必须向公债总署申报其短期负债情况,特别是自1983年1月以来,企业必须向公债总署提交他们的年度短期外债。

(2)对外结算货币

所有外汇市场都必须以规定的15种可兑换货币之一作为其营运货币,但秘鲁中央储备银行发行外汇证券只能以美元方式进行。秘鲁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厄多瓜尔、墨西哥、巴拉圭、乌拉圭、委内瑞拉之间的支付,必须通过秘鲁中央储备银行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相互持有的帐户,“拉美一体化协议”中的多边清算体系来进行。

(3)贸易外汇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传统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设在秘鲁的银行确认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来融通资金进行。

(4)非贸易外汇管理

非贸易外汇收入不实行外汇管制。

除公共债务和利息支出外,几乎所有的非贸易外汇支付都不进行外汇管制。

利润的汇出要办理税务手续。国外对秘鲁石油公司的投资必须与秘鲁签订特别合同。

因商务旅行、观光旅行、教育补贴、家庭供养和医疗所需外汇购买数量的限制已于1991年取消。外国职工所得外汇收入的汇出不受限制。在国外旅行交纳30美元的税收已被废除。

(5)资本输出、入管理

秘鲁对资本汇出没有限制,包括未经担保的私人债务的分期偿还。

没有签订以新债抵旧债协议而从银行获得的短期贸易,可以延长到协议签订后到期。用于这些债务的地方货币基金按照原始债务到期日存入设在中央储备银行的特别帐户。经中央储备银行允许,特别帐户的基金可以以外汇标价向国内贷出,但期限不能超过1年。

新增的外国投资必须向外国投资和技术委员会登记。如果一个在秘鲁注册的外国公司想获得卡塔赫纳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它就必须允许由秘鲁国家投资者获得它们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内按规定把公司变成与秘鲁合资公司或者变成国家的公司。为了这个目的,在最初3年内,国家投资者在这类企业的股份要不少于15%;在10年后,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后至少达到45%;在30年期限结束时,至少达到51%。合资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持有的资本在51%~80%之间的公司,国家公司指国家投资者所占资本在80%以上。

在矿产领域的投资根据由708号法令修改的矿产管理普通法管制。准许矿产享有特别税收待遇,并保证得到外汇。

(6)进口支付管理

为了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法律规定由特定的部门审定这类进口物品,符合临时准入制的条件可免征进口税。除了个别特例,进口货物必须按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征收16%的增值税(进口税除外)。免征增值税的是一些农产品、某些矿产品、燃料、药品和供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当于0.2立方米的机动车)。进口关税的最高税率是进口价格的25%。

1991年,对所有进口货物不受限制地预付款的授权已被批准。还颁布了关于由国际公司在装货港预检的法规。

8.对外贸易管理及政策分析与评价

从1990年8月开始,秘鲁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其他商品进口均不需进口许可证。同时免除进口的活动物、鱼产品、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鲜牛奶、生咖啡、茶叶、、水果和普通药品在秘鲁销售的一般销售税,一般国家对秘鲁出口均无特别限制。

9.生态环境管理

外国投资者必须注意环境保护。1990年9月,秘鲁颁布了一部严格的全国性的环境和自然法(第611号法令)。1991年10月,秘鲁又发布了637-91-CG决议,制定了一套具体实施办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反映了秘鲁对环境的重视,反映了公众企业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对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支持。

根据现行法规,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事先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报告,特别是建筑、石油天然气开、矿业、渔业、森林开发以及石化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生产和建设。有关的环境报告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规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倾倒固体、液体或气体污染物质。矿业和能源用水,事后必须经过再处理。法律还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废液的处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统中处理工业污染须经事先批准。

法律对限制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规定。一些市政当局还针对各自所辖地区的汽车排放废气问题取了相应的措施。各露天矿在开过程中也必须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对空气的污染。

废弃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种水体不得少于500米。往海洋中倾倒废弃物,必须依照联合国的有关标准。法律禁止有毒废弃物及化学品的进口。

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处罚比较严厉。严重违法最多可处以8年徒刑或者处以巨额罚款(相当于1500个工作日的收入)。

10.关税政策的分析与评价

秘鲁近年来进行了两项关税改革:取消进口限制,大幅度降低关税。

长期以来,拉美大多数国家,当然也包括秘鲁实行进口限制,如实行“进口配额制度”、“优先进口商品单和禁止进口产品单”以及“进口许可证”制度。此外,还利用汇率、海上运输、商品检验等多种非关税措施严格限制进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鲁进口关税为25%~110%,另有许多商品,如粮油、石油等均由国家控制,每年发放进口许可证,控制进口数额。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后,秘鲁解除了进口限制,除极少数商品外,允许一切商品进口,与此同时,还降低关税,并把多种税率简化为3种,分别用于下列三种不同商品的进口:①在本国不能生产或者生产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药品、工业原料、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等。其税率最低,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如化工原料、土畜产品、棉花、橡胶等,税率为25%。③制成品、奢侈品、与本国产品有竞争的商品,税率为50%。

1991年3月,秘鲁再次公布降低关税,税率进一步简化为15%和25%两种。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类商品的税率保持15%不变;第二类商品税率从25%降为15%,降至第一类税率水平;第三类商品分为两部分,其税率从50%分别降至15%和25%。税率从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种汽车和零配件、计算机、发电机组、多相电动机、机器零件、配电盘、电缆、漆包线、插座、开关、小五金、玻璃、纸张、砂纸、颜料、清漆、扣子、拉锁、种畜等。

税率从50%降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电器、家用五金制品、炉灶、割草机、自行车、玩具、乐器、铅笔、圆珠笔、眼镜、化妆品、肥皂、鞋油、各种织物、成衣、鞋类等。

据统计,现在税率为15%的商品达4319种,约占全部税目的82%;税率为25%的商品有950种,占税目总数的18%。

对特殊地区,边远内地,一些临时性急需产品实行更低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