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三包法中有偿退换车的定义是什么_三包退换车补偿系数
1.国家详细的汽车三包是怎么规定的
2.新汽车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是什么?
3.新汽车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
4.新买一周的汽车不想要了怎么办,可以退吗?
5.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吗?
6.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
官方公布了最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以下是新三包政策的主要条款:
范围:在国内生产与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包含皮卡),全部适用本规定之条款;
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三包期限:不低于2年/5万公里;
包退或包换:
①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
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
②期限:购车发票开具后的60日内或3000公里内( 先到为准)发动机/变速箱故障,免费换发动机/变速箱;
汽车出现转向失效、制动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露,免费包退换;
③在三包期限内: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同一主要零部件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
④保修期限内
1.维修时间累计超过30日或同一问题超4次的可退换车;
2.期限:不低于3年/6万公里;
3.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需要提供备用车;
4.修理时间超过30日同一问题超4次的可换车;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5.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6.履行三包责任时能够核实购车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三包责任免除的例外:易损耗零部件、已被书面告知有瑕疵、出租、营运、改装、自行修车、不合规使用、不可抗力、无发票。如果厂商给到的保修政策比三包更合适,就遵循购车是厂商的政策进行质保。
汽车三包提供了基础保障,必要时要维护自己的权益
国家详细的汽车三包是怎么规定的
在家用车产品三包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应当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如果家用汽车产品在卖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天内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生 转向系统 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三包家用车产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进行过2次修理,仍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如果发动机和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和变速器的相同主要零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能正常使用,发动机、变速器及其主要零件的更换次数将不重复计算;
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轮轴和车身的相同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轮轴、车身等主要部件由生产厂家在三包凭证上注明,其类别和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新汽车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是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新汽车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
新规明确指出,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而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新规对消费者“退、换货”提出了相应补偿要求。新规明确指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相较2013版规定,新规将补偿系数n从“0.5%-0.8%”范围调整为不得高于0.5%。新规对销售者向符合“7天退、换货”消费者提出的补偿费用上限较之前进行了下调,通过降低使用补偿系数,进一步减少消费者退换车时向销售者支付的使用补偿费。新规对经营者提出了更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新政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车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等。不仅如此,新规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
新买一周的汽车不想要了怎么办,可以退吗?
新汽车三包法退换车详细标准:三包法有效期、7天退换车标准、60天(或3000公里)退换车标准、三包有效期内退换车标准、不适用的退换车标准。
一、三包法有效期
根据新三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汽车三包有效期不能低于2年或5万公里,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其中有效期和保修期是根据购车发票或提车日期进行计算的。
二、7天退换车标准
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计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三、60天(或3000公里)退换车标准
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计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四、三包有效期内退换车标准
根据新三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汽车出现以下情形时,消费者可以凭借购车发票、三包凭证申请退换车辆:
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按此规定退换货时,用户需要向商家支付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其中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3、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五、以下情况不适用退换车标准
如果在买车60天(但超出7天)或3000公里内,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只能够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并不能申请退换车。
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吗?
不能退了,毕竟已经购买了,且已经提车,要想减少损失,可以当二手车卖了。
二手车是指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手车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所涉及车辆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也关系到二手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市场交易的规范性,所以有必要给出明确的定义。
以下情况所占时间,不计入规定的修理时间:
1、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
2、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3、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有偿退换车是指:按照三包法规退换整车,消费者应该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计算公式为:(车款 x 行驶里程/1000)x n(补偿系数,各车型补偿系数不同)。
2022年新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的条件:
1、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2、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百万购车补贴
法律分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将三包有效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或者整车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予以换车的限定条件,缩减为4次、30日;《规定》还针对家用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
法律依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统称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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