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2.汽车上线检测伤车吗

3.关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小知识(三)

4.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5.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6.道路质量标准是什么

汽车质量检验规范最新版,汽车质量检验规范

汽车召回流程是什么样的啊?

汽车召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召回,另外一种是指令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可以看出,判断某类汽车是否应召回最重要的因素是问题的“普遍性”。因此,只有大家通过正常的渠道积极投诉,国家主管部门和生产者才能根据大量投诉信息及早做出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人身安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开始实施,其他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为明确信息系统的职责,确保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系统根据质检总局的委托,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完成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承担信息收集任务。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电子信箱、信函、电话、传真、媒体等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有来自车主的投诉信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证机构、产品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维修商、租赁商、保险公司等单位的质量问题信息等。

第四条信息系统承担汽车产品技术质量信息备案和管理任务。信息系统根据《规定》的要求管理来自制造商的各种技术信息,包括汽车的VIN码及配置信息、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信息、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等,以及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车主、经销商、检测机构的信息等。

第五条信息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并应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交质量投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表。

第六条信息系统负责建立汽车召回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发布召回信息和召回效果分析报告,并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将召回信息及时通知有关车主。

第七条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参与国外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收集国外有关汽车安全和召回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方法、管理经验等信息。

第八条信息系统应当积极开展公众教育,向公众提供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汽车产品质量责任担保制度、汽车质量问题投诉和处理办法、汽车安全技术、汽车正确使用方法、维修保养等方面的知识。

第九条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总局的指令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指定认证机构和缺陷汽车产品检验与实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车主的投诉信息、汽车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检测方法、维修资料、配件资料等。

第十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需要,信息系统设呼叫中心、数据处理部、信息采集部、软件和网络部。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呼叫中心通过集群电话方式接受

第十二条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部负责分析、处理、过滤、汇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信息和制造商根据《规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定期和不定期提交汽车质量投诉报表。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部负责收集与汽车安全和召回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法规、案例以及先进的检测技术、管理经验等信息,和与汽车召回有关的单位建立相关合作关系,采集相关信息,并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处理部。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的软件和网络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以及质检总局和管理中心所需的各种软件、数据库、网站等。

第十五条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流程包括:

接受投诉,通过互联网的投诉信息直接进入投诉数据库;

信息处理,利用软件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分析和处理信息,同时参照国外的召回案例、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公告、维修商的维修案例等,将投诉进行分类和统计,制作出各种报表;

信息提交,信息系统负责人在接到数据处理部的各种报表后,需仔细审阅,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立即上报召回管理中心,如果没有非常集中的或涉及重大伤亡事故的投诉,一般每周上报一次。同时,信息系统可以每月向各制造商发送一次有关该制造商的车主投诉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系统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有完善的备份制度。重要的数据库和信息每天备份一次,一般数据每周备份一次。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被召回车辆一定就要去处理吗?

没有规定说明一定要去处理,当被通知召回或了解到所拥有的车辆需要召回时,汽车用户可以选择响应召回,也可以选择不响应。

可以先致电当地维修站了解一下本次召回相关信息,如车辆因什么问题而召回,可能有哪些故障症状和后果,在召回维修之前应当采取哪些预防或应急措施等。同时预约一下维修时间,然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维修站维修。

召回维修的程度与缺陷有关

有可能是简单修复,也有可能是复杂维修。在现场,车天下君被告知,“机油液面异常升高”的缺陷处理牵涉的部件比较多,包括车身和底盘,需要卸下发动机下护板、放掉冷却液、更换散热器下水管总成、更换机油、加注新冷却液、更换空调控制单元、升级FI-ECU/TCU等,保守估计需要3.5个小时。不过,维修技工是“轻车熟路”,从上举升机开始计算,2.5个小时就完成所有工序。

在车辆上工位维修之前,服务人员会给出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一一解释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再让车主签字确认。只有签字确认,才会开始动工。4S店承担维修召回车辆的所有费用,包括涉及的汽车零配件和工时费。但对于车主送车、拿车以及维修期间的出行,是由车主自行承担。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召回不可怕体验召回全流程

汽车召回是维修好了再返回车主吗?

是的。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

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百度百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汽车召回

最新有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定或办法

 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

 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五。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保部门,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环保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汽车上线检测伤车吗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验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由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中交通厅(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他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小知识(三)

法律分析:汽车上线检测伤车。年检的内容主要是查看汽车的制动系统、驻车系统、尾气是否达标,灯光是否符合要求等。但是年检的具体操作,却有许多不合理之处。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关于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小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概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等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可分为不同种类。

(1)根据车辆检验时间不同,可分为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2)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性质,可分为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特殊检验是指对有特殊情况发生的车辆,为达到特定目的的有针对性的检验。

(3)依据检验内容不同,可分为专项检验和全项检验。专项检验如试验车等。

(4)依据委托主体不同,可分为委托检验和指定检验。

(5)根据委托依据不同,可分为依合同的检验和依法律规定的检验。

(6)依据检验目的不同,可分为符合性检验和性能对比性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特征

(1)强制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法定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从检验主体、检验标的、检验内容、检验程序以及检验结果等方面都具有明确的法律确定性。

(3)时间性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依法进行初次检验和定期检验。

目前我国对车辆检验周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运载客汽车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意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属于车辆质量检验的范畴。但与新车定型检验、车辆性能测试等质量检验又有所不同。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保安全

(2)规范行为

(3)促进技术进步

(4)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汽车的出现和发展,极大程度的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和出行范围,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和汽车工业飞速发展的同时,机动化交通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事实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减少乃至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发展趋势

(1)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技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引进技术、引进检测设备到自主研发、推广应用,从单台设备的单一性能检测到多台设备同时工作,实现网络化全自动综合检测的过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我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技术的基础还要规范化、检测设备智能化多功能化、检验活动管理网络化。开发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先于国际先进水平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技术。

(2)在国际上,机动车检测技术与随车诊断技术是密不可分的。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控制技术日益成熟,随车诊断技术将大大的发展,监控和预测机动车技术状况是机动车诊断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检测技术的发展将使检测设备向智能化、多功能化、易携带方向发展。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制造质量、可靠性、寿命和公路路况的不断改善提高,特别是车载自检系统的逐步普及,目前在工业发达国家开始出现了延长检测周期、减少检测项目的趋势。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意见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的工作职责

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负责进厂维修车辆的检查、测试和诊断。

负责车辆维修过程中的所有检验工作,包括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严格控制维修质量,按要求认真填写维修质量检验签证表和车辆技术档案。

负责维修车辆的检查,及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持续质量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上传发布汽车维修质量状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做好客户与维修工、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桥梁。

参与汽车维修或保养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质量判定。

8 .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职权。

完成厂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质量检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汽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汽车维修相关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3.负责企业承担的各类汽车维修作业的质量检验,包括进厂质量检验、进度质量检验和完工质量检验。

四、认真将各种维修质量检查结果填入检查记录或技术档案。

5.参与汽车维修或保养协助的原因分析和质量判断。

六、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检验技术任务。七、秉公行使质量检验和技术坚定性的职责。

八、为提高企业维修质量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当好领导的参谋。

道路质量标准是什么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车排队积压严重、巧立名目乱收费、只收费不检车、检验流于形式、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社会影响恶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检验监管,规范检验行为,强化便民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测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及分布。要适应当前汽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车需求。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造成群众验车不便的,要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部门,并层报公安部。

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检验人员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测仪器的操作规程等。引车员要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检验机构及检验技术人员全面集中清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检验工作或者担任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等规定,公安、质量监督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检验机构经营。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量监督部门要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许可工作效率。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验项目照片、检验过程视频、检验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自动核查比对检测结果。要安装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验智能终端(PDA),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 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志上,要标注检验机构的名称(新合格标志式样,将通过修改《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811〕标准另行下发),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部撤回派驻检验机构负责查验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民警。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要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联网查询、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和线内检验;对无法上线检验或者线内检验有异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路试检验。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式样要严格遵守GB21861的规定,检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由送检人转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辆管理所,一份留存检验机构。车辆管理所和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要保存至本次检验周期届满前,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有建议维护项目)的,检验机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维修、维护。

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GB21861,并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严格检验重中型货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版、轮胎磨损状况等项目,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控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轮胎等项目,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要严格按照GB21861规定的检验时间核定最大允许检测量。要提高大中型汽车检验的专业化水平,推行在大中型汽车检测线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等科技装备,检验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

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写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统一考试制度和考试要求,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要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开展检验机构分类管理,选树一批管理规范、检验严格、工作高效、群众反映良好的检验机构,清理整顿一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验机构。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12、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实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验手续。尚未建立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应抓紧完成,2014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完成推广。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应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管软件后,对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进行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13、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要在有2条(含)以上检测线的检验机构推行预约检验服务,在核定检验机构检测能力的基础上,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实现预约时间具体到小时,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开展预约检车服务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额外费用。

14、简化检验工作流程。检验机构要对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统一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检验业务。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设置在同一检验机构的,要整合工作流程,实行检验业务一次性办结,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对不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保检测。

15、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要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地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验服务。推行检验机构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时间、方式提醒服务。 16、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要严厉打击检验机构及周边非法中介,对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勾结,出具虚假检验合格报告的,要从重处罚,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对车辆管理所民警与非法中介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16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辆管理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检验资格:(1)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2)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3)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机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17、完善检验机构联网监管平台。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检验机构检验监管中心,加强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及时核查多车检测数据雷同、异地检验业务量过高、引车员检测合格率异常、首次检测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及时查处追责,并每月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的监管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全国通报,对涉及的检验机构、检测软件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联网监查、明查暗访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问题一:道路状况评价的主要指标有哪些 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综合评价指数(PQI)。

1、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

主要通过分析实验林场道路行驶质量指数RQI=10.5-0.75IRI,根据行驶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实验林场道路情况进行等级划分。其中IRI = a+b*BI,式中BI为平整度测试设备的测试结果;a、b为标定系数。在使用中,各地可根据实际的标定结果确定其取值。我国现行规范《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O59一95)》中规定了我国目前路面平整度测定的方法有:3m直尺(TO931一95),连续式平整度仪(TO932一95)、车载式颠簸累计仪(T0933一95)。在本论文中,依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对试验林场路面平整度进行测量。RQI数值范围为0~10,如出现负值,则取0;如结果大于10,则取10。

2、破损状况指数(PCI)

主要通过分析实验林场道路的破损状况指数PCI=∑∑DPijkWij对实验林场道路进行评分,其中:C为初始评分值,一般采用C=100;DPijk为i种损坏、j级严重程度和k范围的扣分制;Wij为多种损坏类型和严重程度时的权函数。各种损坏类型和严重程度对路面完好程度即其衰变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路面使用要求的满足程度有不同影响,对养护和改建措施有不用的需要。旗舰很难建立明确的定量关系。因而,只能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类似于行驶质量评价中采用的方法),确定不同损坏类型、严重程度和范围的扣分制DPijk。在本论文中可对路面的损坏状况、损坏严重程度和出现损坏的范围及密度三方面进行研究。

3、抗滑性能评价

路面抗滑性能的测定方法最直接的是模拟车轮荷载在路面上的滑动摩擦或滑动―滚动摩擦状态,测定此时的摩擦力的大小和测试轮压或测试荷载的关系,常伐的有制动距离法、锁轮拖车法、偏转轮拖车法,也可以采用简单的摆式仪法。抗滑性能的评价指标是:横向力系数(SFC)/ 英国摆摆值(BPN)

4、(PQI)

要进行路面综合服务水平的评价时,可采用路面质量指数PQI=S1XP1+S2XP2+S3XP3+S4XP4。其中,S1、S2、S3、S4分别表示路面平整度、损坏状况、承载能力和抗滑能力指标所占的分数;P1、P2、P3、P4分别表示路面平整度、损坏状况、承载能力和抗滑能力指标所占权重值。在论文中用到的主要是路面平整度和损坏状况和抗滑能力指标三项。

问题二:厂区道路用什么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的只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厂子里的道路,可能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工业园区内连接各个工厂的道路如果设计说明中编制依据里没写明采用哪本施工验收规范的话,按面层用 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或 《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问题三:公路怎么划分等级?具体标准是什么?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人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60000~100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公路等级的选用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疲乏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问题四:庭院道路质量标准套什么规范 市城建有最近新出的小区庭院道路质量标准规范一书,可执有关证件向市县城建施工管理股索取!

我答怎样?

问题五:乡村公路的标准是什么? 总 则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乡级(包括乡级)以下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西部县际公路特殊路段可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规划先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注重环境保护,结合村镇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的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因受经济、地形、地质和其他自然条件限制实施困难的路段(以下简称受限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审通过,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但是,当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改建,以达到等级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中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路段不应纳入等级公路统计。 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的预测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四级公路的设计交通量推荐按10年预测。

编辑本段控制要素

农村公路设计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 除受限路段外,农村公路设计速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受限路段的设计速度推荐按不低于10km/h控制。 不同路段交通量变化较大时可采用不同标准分段实施,不同设计速度的路段间应设置过渡段,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能够明显判断路况发生变化的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一条路线宜采用同一净高,一般不宜小于4.50m。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适当降低,但应满足当地农村公路的运输需求。

编辑本段路 线

一般规定

1 路线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根据工程造价、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路线方案比选及技术经济论证,合理运用技术指标,综合考虑平、纵、横三个方面要素,保证线形连续、均衡,行车安全。 2 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事业管线;充分利用旧路,安全利用原有桥隧,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方便农(牧)民出行,服务城镇化;注意与沿线地形、地物、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3 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过时应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处理措施。

路基宽度

(包括车道和路肩宽度)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其中,受限路段双车道路面宽度应不小于5m,单车道路面宽度应不小于3m。采用单车道路面的,单侧路肩宽度应不小于0.75m。 单车道公路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应设在驾驶人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车辆的有利地点,路基宽度不宜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m。 连续的长陡下坡路段,危及行车安全处应设置避险车道。 受限路段一般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0%,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当采用最大纵坡时,其最大坡长应不大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 受限路段设有超高的平曲线,其合成坡度值不宜超过11%(海拔2000m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除外)。 受限路段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最小圆曲线半径、最小坡长、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竖曲线的最小半径等技术指标,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出现不利因素的组合,并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 当受限路段采用回头曲线时,其技术指标宜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97)有关规定,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确定,并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必要的限速标......>>

问题六: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介绍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行业标准文件。

问题七: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是什么? 三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同时也允许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等非汽车交通使用车道。其混合交通特征明显,设计速度可采用40km/h或30km/h。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000-6000辆。

公路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人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60000~100000辆。 其它公路为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地方公路,分四个等级。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公路等级的选用公路等级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 一条公路,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疲乏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各级公路远景设计年限: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通行能力及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关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问题八:道路照明的质量标准 通常用规定的路面平均照度和均匀度两个指标。前者的单位是勒克斯,即每一平方米水平照射面积上,均匀分布一流明的光通量。后者是最小水平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的比值。实际上,路面的亮度分布与照度分布有相当大的差别。采用路面照度作为道路照明指标不能给出视感条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道路照明的质量用路面亮度、均匀度、眩光和诱导性四个指标衡量。亮度是道路表面单位面积上反射出的光量,用cd/m2作单位。均匀度是路面上亮度分布的均匀程度。影响驾驶员视觉舒适感的均匀度等于行车线上路面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之比。即使平均亮度较高,但亮度分布不均匀的路面,在明暗相差很大的地方,障碍也难以发现。眩光是强光直射驾驶员的眼睛,使眼睛不舒适,产生视觉障碍,看不清物体的现象。眩光使眼睛不舒适的程度用表示主观感觉的眩光指数G评定。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G=1,无法忍受;G=3,有干扰;G=5,允许的极限; G=7,比较满意;G=9,无影响。眩光与光源的亮度、视线与光源的夹角、路面平均亮度等因素有关。诱导性是用照明告知驾驶员有关前方道路线形、起伏、交叉、车流分合的有关信息。国际照明委员会建议,城市干道、高速公路的路面亮度取2cd/m2,纵向均匀度取0.7,G=6。日本已采用路面亮度作为道路照明指标。美国等多数国家仍用照度作道路照明标准。照度和亮度可以互相换算。路面P点的亮度等于该点的照度乘该点的亮度系数。

问题九: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代表值是什么意思? 代表值是通过公式计算出来的,利用均方差及平均值。算出的代表值应大于合格值,且每个数据都不能小于极值,才合格。你可以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比如你压实度检测六个点,最终算出的代表值是98,这个代表值一定要大于规定的合格值,并且这六点压实度,每个点的值都不能小于极值94。